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10月1日起,全巿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长春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74元调整到755元,县(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460元。长春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5年至今,已第六次上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失业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即: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记者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