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我去年一月份在长春劳动公园附近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天我就一次性把房款都付清了,合同里约定了在我付完全款后,卖方负责配合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后来原房主一直说自己出差在外地,暂时回不来配合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过了大概一个月,原房主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房子已经卖给他的朋友了,并办理完了更名过户,想让我把房子还给他,他还给我全部的房款,我虽然很生气,但也没其他办法就收了他退回来的房款。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后来的买家出的钱多。我现在就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房款退给我,我也接受了,我还能不能让原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赵女士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出卖人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因此,您在接受出卖人退还的房款后,仍可以主张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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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