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近一年来各期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3年二季度GDP环比数据、2013年6月份其他指标环比数据如下:
2012年各季度及2013年一、二季度GDP环比增速分别为1.5%、2.1%、2.0%、1.9%、1.6%和1.7%。
(3)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的具体内容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bz。
(4)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6)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货币供应量、人民币存贷款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