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指乔丹恶意诉讼
对于去年乔丹的起诉,乔丹体育方面还表示,乔丹涉嫌恶意诉讼或错告“姓名权”。
乔丹体育称,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而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乔丹体育还披露,乔丹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唯一排他性合作关系。而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
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
“去年3月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商评委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乔丹体育称。“在国家工商总局对10件异议和争议裁定作出后,耐克均放弃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确权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认可并服从了商评委的复审裁定,该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完结”。乔丹体育表示,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MichaelJordan混淆法律关系,以侵害姓名权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乔丹诉讼尚未开庭
去年2月23日,乔丹在华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等侵犯自己和家人的姓名权,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5001万元。该案于2012年3月初由上海市二中院受理。
根据乔丹体育招股书,该公司不仅注册了“乔丹”商标,还注册了含有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23号以及“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英文、变体的商标,而后者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记者昨天致电上海市第二中院,该院法宣处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日期,进一步进展将在法院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