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家称“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引发新一轮论战
任何促进个税公平的改革都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约束。个税的改革应该首先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即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话题,是否应当按照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近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理论上看,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可以有效地弥合第一次收入分配的差距,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不过,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在我国目前确实有着现实的困难。比如,流动人口超过两亿;还有法治环境不佳,主动报税意识不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税务部门核定难度大等等。值得思考的是,这些困难,真的能够成为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的理由吗?
对于颇多非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家庭征税是否可行?
财政部有关专家近日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和回答,再度引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又一轮讨论热潮。
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近日发文表示,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
刘尚希认为,从现实条件来看,按照家庭征收未必是最优选择。从13亿人口的巨型国家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成几十倍增加,无法实施一个超出自身驾驭能力的复杂税制。在我国法治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税收腐败无法避免,吃亏的最终是普通老百姓。
刘尚希还认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地域的家庭结构,会使税收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刘尚希建议以单一税来取代累计税,“世界上已经有27个国家(地区)实行单一税,个税变得进一步简单、透明和实质公平”。
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形式征收,早已经有了不同意见。
在2011年4月下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在内的部分委员提出,现行个税征收办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两个3口之家,其中一个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缴个税;另一个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3人都不用缴个税,这样显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进行征税改革,宜早不宜迟。”
一位外企白领就对记者说,“我一个月征一万元,可是我的父母退休工资都很低,我每个月需要给他们寄生活费,但是我有的同事和我挣得一样多,家就在北京,却没有任何负担,甚至父母还能再补贴点钱。如果要我和我的同事交一样多的税,这公平吗?”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量能课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纳税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财富、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综合比较与考量。判断一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否公平,不能抛开婚姻和家庭这一重要因素。婚姻、家庭与税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倡导的重要原则,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单身与单职工家庭、单职工家庭与双职工家庭、无子女家庭与独生子女以及多子女家庭,在个人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其纳税能力会因具体支出水平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差异。因此,按个人还是按夫妻甚或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衡量其纳税能力时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
席月民认为,无论是劳动性所得,还是资产性所得,抑或是二者的结合,相比之下,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按夫妻征收、按个人征收更为公平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支出是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支出,无视劳动者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之生活必须支出,而只对比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寡,并不能科学地体现不同人群收入的真实价值和纳税能力。
“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加公平,因为家庭是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单位,而现行个税征收机制,不计算家庭人口,不考虑抚养赡养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那些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