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税起征点(即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调至3000元,同时还首次修改了税率表——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5日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从草案发布后的社会反应看,似乎有些波澜不惊,也未见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议。但有一点不容否认,那就是不少人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还是太低了,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到4000元或者5000元。尽管这些建议都是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提出来的,之所以没有强烈的反响,是因为关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早有预热,事实上在社会各界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人们的意见该论述的已经论述清楚,该表达的已经充分表达,而且相关民意已通达全国“两会”。
如果说之前的争论尚且属于汇集民意的立法准备阶段,那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开始审议的那一刻起,就正式进入体现民意的立法实质阶段了。公开征求意见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正式的法定渠道,此时的民意倾向,应当对法律的最终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不能满足于之前的意见表达,应当在预热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有说服力。
这次修法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提高个税起征点,那么该如何看待和判断3000元是高还是低或者正合适呢?笔者认为,要做出恰当的判断,关键在于个税起征点这笔“账”怎么算。
“草案说明”指出,个税起征点的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名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大约为2384元/月,因此,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新标准有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要求。其一,没有为未来由飙升的物价推动的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大幅上涨留下足够的空间;其二,没有弥补之前数年内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已进行实质上的过度征税,毕竟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去年已经达到2167元/月,按照“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已属“过度征税”,理应通过法律修改予以适当弥补。
据介绍,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与2010年相比,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占全年个税收入4837亿元的近五分之一。这是否意味着新标准会引起大幅度减税呢?会不会像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所说,如果提高到5000元,则只有3%的人纳税,这个税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呢?其实,这里隐含了一个“数字陷阱”,如果不认真核算,单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变化情况,或许会觉得个税起征点不能再提了,3000元正合适。实际情况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如果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纳税人口将减少到税基人口的12%,也就是减少4800万人。把这些相关数据放在一起,不难发现,新标准让纳税人口减少57%,税收收入才减少20%,这意味着2010年43%的个税纳税人(高收入者和较高收入者)缴纳了80%的个税,同时也说明,个税起征点再提高一些,税基人口即使再减少一些,也不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不至于使“个税存在意义不大了”。
在调整个税起征点问题上,我们首先要算“大账”,要考虑如何通过税收政策更好地藏富于民,让其更轻松地迎接来自各方面不可预测的消费性支出增加的挑战。同时,即便是算“小账”,也应当能够计算出,提高起征点虽然会导致个税纳税人数减少和个税纳税收入减少,但结果并非想象的那么严重,目前国家的财政税收状况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