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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业费交多少业主说了算或将有法可依
2011-09-20 09:48:10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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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 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准备报送省政府审议。《草案》分别在“车位出售”、“设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具体事项”等53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面规范物业管理。

“共有车位”不得出售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期限,每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此外,物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设立经营场所。

物管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

《草案》指出,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草案》还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期满拒不撤出,最高可罚3万元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须将是否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互动

欢迎三种渠道提建议

湖南省法制办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10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就物业管理草案提出宝贵意见。信函寄往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2;电子邮箱:hnzffz@126.com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王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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