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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布中小学收费标准 取消借读费
2011-08-26 11:39:40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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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1年秋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于8月25日公布,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长沙市户口学生收费标准一致,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个别项目适当调整。

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湖南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70元。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覆盖范围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制定并报物价、教育部门核定后公示,据实结算。农村学校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也不准向学生收取搭餐费。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编辑:曾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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