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产,亲母女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誓将官司打到底。8月2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1986年,刘某与丈夫离婚后,女儿田某被判由父亲抚养,但由于种种原因,田某一直随母亲刘某生活直至成年。2002年初,为解决住房问题,母女二人重新选址着手修建一栋四层的房屋,并于2004年5月基本完工,2006年又在原四层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建房期间,由于田某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外打工,未回家参与房屋具体修建事宜,但先后通过银行汇款230000元用为新房建设。工程款的支付和办理手续都由刘某经手,以田某的名义来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也登记在田某名下。2011年3月,母女二人为房屋所属权问题发生矛盾,田某认为该房产为个人出资建设的,刘某并无份额,并要求刘某从房屋搬出。刘某则认为女儿田某是由自己抚养长大,修建房屋也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的住房问题而共同修建的,房屋应属共同共有。2011年6月,刘某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房产进行分割。
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基于当事人之间身份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为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选择以亲情为切入点,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分别对双方做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房产的第二及假六层归刘某所有,第一、三、四、五层归田某所有,楼梯间系双方共有。至此,两母女终于重归于好。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曾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