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审计厅对201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今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情况报告予以公布。
省本级财政总收入完成499.5亿元
湖南省审计厅对湖南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点工程、民生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核查审计。
2010年,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呈现经济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效益明显提升、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省本级财政总收入完成499.5亿元,为预算的103.7%,比上年增长15.4%,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94.67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比上年增长10.7%;省本级财政支出488.07亿元,比上年增长12.5%。
25个县(市、区)自定项目违规收费9850万元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财政收入未及时征缴到位、年初预算不够细化、项目资金安排欠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不够规范、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欠规范、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和细化、结余结转较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不够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不规范、设备采购存在不足、财务和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审计发现,有5个项目虚报或重复申报,取得政府投资补贴资金1212万元。14个县(市、区)发改、林业部门及乡镇林业站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扩大补助范围等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高达4434万元;25个县(市、区)自定项目违规收费达9850万元;30个县(市、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达13626万元;13个县(市、区)滞留专项资金达10236万元。
不及时实施清算,4项目将造成漏征税收2395万元
在抽查中发现,长沙市地税局所属雨花、岳麓、开福和天心4个分局负责征管的5家房地产企业,未及时足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4662万元。抽查7个项目,4个已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实施清算将造成漏征税收2395万元。
此外,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未将非税收入汇缴户以前年度下级上解分成收入3036.42万元及时上缴国库。湘潭等3市及冷水江等3县市2009年、2010年申报土地出让面积不实,致使省财政少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480.23万元;怀化等两市本级及宁乡等7市县2009年、2010年少划缴上级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2192.45万元。
5个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1.91亿元未纳入预算管理
此次审计抽查了15个部门,其中有5个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1.91亿元未纳入预算管理;12个部门预算编制不细化,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达58.27亿元;15个部门年终结余资金达3.84亿元。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未将湖南出版集团、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资助和拨付的755.0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将还贷性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收入分成、沿线广告收入6725.41万元纳入部门预算;湖南省卫生厅等5个单位系统财务或机关财务资金结余达28566.48万元,其中3个单位共11679.78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等2个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共297791.67万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湖南省广电局机关2009年实际支出713.32万元,编列2010年公用支出预算1844.1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826.06万元,执行率仅44.8%。
5个项目公司未招标的合同金额达2.17亿元
记者在会上得知,在对湖南省的四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及资金开展审查时,审计部门重点抽查了衡阳、郴州、娄底、邵阳、湘潭、怀化6市的128个项目;并对政府投资建设的29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
其中发现,随机抽查5个项目公司,应招标未招标的合同金额达2.17亿元。部分市州征拆指挥部未严格执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在湖南对口支援理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方面,省累计投入对口支援理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20.39亿元,“交钥匙”项目投入15.47亿元,“交支票”项目投入4.74亿元,直接支出各类帮扶服务费用1824.11万元。湖南省援建的9大类38项共计99个子项目,于2010年10月整体竣工并交付使用。
审计厅建议: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对本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湖南省审计部门依法进行了审计处理。湖南省政府已于8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查出问题的具体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将于今年11月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针对201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审计厅建议:要推动建立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逐步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范围;要强化财政收入征收管理,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预警和监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风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真正实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政府预算管理目标;明确政府举债的主体、程序,规范债务资金使用以及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来源:红网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