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李某在湖南常德石门县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同年12月,李某行车途中发动机舱起火。李某在旁人的协助之下将火扑灭。随后,李某通知了汽贸公司。公司派人查看现场后,将车拖到4S店存放。
经鉴定,起火点为该车电子扇线束。石门消委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12月,李某将汽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29万多元。
法院受理后,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修理恢复,被告支付了修理费6万元。后李某就车辆因本次事故修复后车辆价值贬值损失申请鉴定,鉴定认定车辆贬值减损为3万多元。最后,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汽贸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5万多元。
来源:红网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