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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域文化之湖南古村落古民居特点
2011-07-26 15:58:36      来源:湖南地方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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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和古民居建筑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它是一幅幅在青山绿水间展现的美丽画卷,它是一篇篇用青砖灰瓦写就的诗意文章,它更是一段段矗然凝固的不朽历史。作为传统乡村聚落和居住空间的历史遗存,由于其中生生不息的居民而成为一种活的历史,成为诠释过去农耕时代特定生活方式及其文化习俗的空间文本,厚载着我们民族先人的嘱吒和期望,传递着先辈们筚路蓝缕、前仆后继的创业精神,具有特别珍贵的价值。

徜徉在三湘四水之间,从湘北洞庭湖滨的张谷英村,到湘南谢沫河畔的上甘棠村;从湘东井冈山麓的板壁屋,到湘西武陵山下沱江边的吊脚楼,一座座古老的村落,一片片斑驳陆离的古老民居,散布在广阔的田野和山岭之间,仿佛在无声地向我们诉说着曾经辉煌的历史,我们不能不为湖湘先人的创造而轻声赞叹,我们不能不为我们祖辈的智慧而击节叫好。笔者由于工作的关系,较多地接触到了我省至今尚存的一些古村落古民居,遂产生了相当的兴趣,我感觉到,湖南地区的古村落古民居作为中国古村落古民居建筑中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组成部分,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建筑的选址和布局: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人类对于关乎生存的居住环境的选择标准有三:一是易于耕作与放牧;二是易于饮水和生活;三是可以躲避外来侵袭尤其是洪水的威胁,这是古代世界各民族的共同特点。但是,比较而言,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比世界其他民族更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取向是道家的“天人合一”。人类既然来自于天地,理应“法天则地”,“道法自然”,遵循大自然的规律,这种观念深深地融入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中。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在民居和村落的选址和布局上表现得非常突出,而以湖南为甚。湖南古属楚地,楚地多巫风,《汉书·地理志》就称楚地“信巫鬼,重淫祀”。此风千年绵延而不绝,至明清时代,湖湘的堪舆、地理、相宅、风水、阴阳等一系列所谓的专门知识较为发达。剔除其封建迷信的部分,即使用今天的科学观点来考察,其中可取的部分也是不少的。物竞天择,在人类选择生存环境的进程中,毕竟是实践的发展决定了经验的积累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在民居村落建筑的选址和布局上,湖湘的先人们虽然也讲究均衡对称(这是中国古代建筑的共同特点),但湖湘的先人们更注重效法自然,以地理环境的形势来决定取舍和设计。湖湘的先人们摸索出了一个适合人们居住的“风水宝地”的环境模式,即以背山面水(或依山傍水),左右两边围护为理想格局的模式。现今仍然保存下来的湖南各地不少古村落古民居,便是这种选择的结果。例如怀化会同县的高椅村便是这种环境模式的典型范例,高椅古村位于会同城东48公里,村落所在地三面环山,前面临水,地形上宛如一把太师椅,故以“高椅”名之。从村后的公路上鸟瞰,高山合围的“太师椅”中,分布着一片白墙灰瓦、山墙高翘、鳞次栉比、井然有序的古民居建筑群落,椅子的前方是一条青碧如练的巫溪,从村前蜿蜒而过,人工建筑与山水的交融达到极致,整个村子的环境令人不禁有“世外桃源”之感。其他如江永县的上甘棠村、岳阳县的张谷英村、桂阳县的阳山村等等,大都不是背山面水就是依山傍水的选址布局,这不但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方便安全的必要条件,而且形成了“小桥、流水、人家”的意境,产生了独特的审美效果。总之,湖南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道化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体现了湖湘先人的智慧,即使到今天仍然散发出经久不息的魅力。

二、建筑的形式:呈现出稳定性、封闭性、创造性和多样性,同时也表现出实用与审美相结合的精神。

民居最富于地方性。湖南地域广阔,历史悠久,而且区域内各个地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也多不相同,湖湘的先人们又很富于创造性,因而民居的建筑形式亦有不同之处,呈现出多样性,但这些民居也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从共同特征的一面来说,湖南明清古民居一般结构严谨,呈现出稳定与封闭的特点。湖南多山,盛产木材,故湖南民居以木结构为最普遍。一般木结构民居通常为瓦顶,有的还用重檐,大户人家和公共性建筑物往往还采用砖木结合的结构,即房屋四围的风雨墙采用砖砌,其内部仍为木结构。结构上总不脱离横向结构承重,纵向架设檩条的两坡水屋面的基本法式。乡村民居不论砌砖或木板墙,房屋常采用悬山式的作法。即使是天井式的民居,其内部结构仍然为木结构,因而也就不能摆脱这种木结构的力学结构,这是一种最为稳定的结构。一般民居特别是大户人家,大都有围墙隔离,型制独立,结构完整、主次分明、内外有别。因而湖南民居不但呈现出稳定性,且同时呈现出某种封闭性。中国封建社会是个体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在这种自然经济的结构中,一个家庭便是一个生产单位,家庭内部实行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各个家庭自身的生活所需,各个家庭和社会组织彼此间只有起补充作用的简单的交换关系,并没有精细的分工。这种生产方式影响到民居村落的建筑形式,体现出某种封闭性;特别是湖南多山多水,交通不易,影响到人们彼此之间的交往,这种封闭性也就更为突出。以江永县上甘棠村为例,村背有高山,前有谢沐河,村左右建有两座大门,大门一关,村子便与外界完全封闭隔绝。而且,村内每个家庭所居的住宅,又构成一个个封闭的单元。当然,明清时代,湘南战乱繁仍,且多土匪,村子这样建设,当然具有安全上的考虑,但从根本上说,这种封闭性还是由小农经济所造成。湖南各地的民居均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这一特点。

从创造性和多样性的一面来说,湖南明清古民居变化极多,这点已为学界所认可。

(1)以建筑的布局来说,湘北由于地处洞庭湖平原,地势平坦开阔,故布局上比较讲究中轴线对称,而且,大户人家的院落往往向主院的纵深发展,讲究几进几进。而湘中、湘南、湘东、湘西等地由于地处高山丘陵,在建筑的布局上对于中轴线的对称就不那么严格,往往随地势而变化,大户人家的院落则往往以向主院的两翼展开延伸的相对较多。虽然仍讲究对称均衡,但程度上显然不那么严格,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实用战胜了对于对称均衡的追求。

(2)以建筑材料的使用来说,尽管都以木材为主,但也表现出地域的差异,湘东、湘中、湘西、湘南等地的山区,湖南传统的板壁屋较为普遍;在一些林区,一些贫苦百姓家的房屋屋顶甚至不用传统的小青瓦,而以杉树皮覆顶,大户人家的院落,亦有不以青砖彻外墙者;此外,湘南、湘中等地多石山,石材的使用明显多于其他地区,不但用于基础,也用来作建筑的构件。湘西凤凰、花垣的苗族还用片石来垒筑房屋。

(3)以建筑的结构来说,几乎中国南方具有的结构类型湖南都有,有几种类型颇具湖南特色。其一为干栏屋,湖南多雨,地面潮湿,干栏屋一般两层,下层供蓄养家畜,便人通行,而人居于上层,以避潮湿,在湘东、湘西、湘中、湘南等地都有这种类型的民居。至于现在闻名于世的凤凰吊脚屋,其实也是从这种干栏屋变化而来,其分布不仅仅只限于凤凰,整个湘西乃至于湘中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只不过以凤凰的最为著名而已。吊脚屋一般建于山坡或河岸边,主要是这些地方平地不多,为了扩充屋场,扩大使用面积而为之,竟产生了一番意外的审美效果,具有鲜明的湖南特色。其他还需要指出的是湘西洪江的窨子屋,窨子屋其实也是从四合院变化而来,其特点是房屋的格局可随地形变化为三合屋或其他不规则形,抑或不变化;其上建有晒楼,晒楼是窨子屋中的开敝空间,有采光、通风、晒晾货物等多种功能,过去湘西多匪盗,因而晒楼还有瞭望料敌、报警的作用;窨子屋的正门也不象一般四合院只能开在正面逢中,可变化多端,可以双斜角开成八字形,吸引客人进入,有吸纳财富之意。窨子屋的建造具有某种商业的色彩,也是很具湖南特色的建筑类型。

(4)以建筑的装饰来说,五光十色,具有中国南方建筑装饰的共同特点,但它也表现出不同于南方其他省区的特色,从装饰所表现的题材来看,道家道教的影响较为明显。例如湘南的郴州,祠堂的正面往往设计有门廊,门廊上的横梁加工成中央向上微微起拱,整体成为富有弹性曲线的月梁,月梁上则浮刻有八仙的故事,栩栩如生。在祠堂内部各处的装饰以及其他的公共性建筑如阁、塔、会馆等等的装饰中,具有道家道教色彩的装饰亦是随处可见。为什么会如此?除了传统文化的原因如巫风盛行外,或许是因为湖南人多系移民和移民之后,而八仙也是云游四海,居无定所的缘故罢。至于木雕饰件的加工手法,则是浮雕、高浮雕、镂雕、透雕等都有,可谓应有尽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甚至可以与中国著名的徽雕比美。此外,砖砌外墙与屋脊的装饰也很有湖南的特色,如马头墙两端的吻,湘南郴州、永州两地的较为圆浑,而湘中邵阳、娄底等地的则较为峻刻、向上。至于细微之处,则更是变化多端,难以一一述及。总之,湖南地区的古民居建筑在维持中国南方民居的共同特点的基础上,富于创造,富于变化,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民居建造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起居的实际需要,从这点出发,湖湘的先人们比较务实,以实用为前提,追求房屋的经久耐用,在建筑材料的选用上多是利用本地所产材料,用最经济的办法,并密切结合当地气候和地形等自然条件来建造。但是民居是家之所在,对于家,人们不仅仅只有物质性要求,也应当有一定的精神性要求,即普遍的审美性的情感要求。在这方面,湖湘的先人们也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很注重把建筑的实用和审美结合起来。这不但在现存湖南古民居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布局上体现出来,在建筑装饰和建筑风格上表现尤为突出。湖南古民居建筑多为木结构,即使砖木结构,其内部亦为木结构,木结构的柱、梁、檩、椽等主要构件几乎都是露明的,这些木构件在用原木加工的过程中大都进行了美的加工。横梁加工成月形(这当然也有力学的考虑),柱子加工成两头略小的梭柱,正面的柱子往往还刻有浮雕,梁上的短柱也做了柱头收分,上下梁柱之间的垫木加工成各种动物的形状。建筑的门窗是与人接触最多的部位,湖湘的先人们发挥自己的艺术想象集中进行了各种加工,如窗格加工美化成菱纹、步步锦、各种动植物及具有伦理意义的人物等千姿百态的窗格花纹。即使是两页大门,也要加上特制的门钉和兽形的门环。门下的石礅是承受门下轴的基石,基石露在门外面的部分可加工成狮子或作线脚处理,或雕圆鼓形。木柱下的垫石往往被加工成各种艺术形象,从简单的线脚、莲瓣到复杂的彭形、兽形,从简单的雕饰到多层的透雕、立雕,可谓五光十色,千变万化。在建筑的各个部位和构件进行的加工,都是在不损害他们在建筑上所起结构作用的原则下,随着构件的原有形式进行,体现了湖湘先人们把实用和审美巧妙结合的高超水平。

三、建筑的内涵:浸润着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精神。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社会,每个人都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被固定在社会组织的网络之中,各安其分,各司其职。在政治结构上,宗法社会的首要特征是家国同构,“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国”和“家”是相通的;“国”、“家”关系,君臣关系不过是家庭关系和父子关系的延伸。因此,儒家特别强调“家齐而国治”,“齐家”是“治国”的基础。这种由血缘而派生出来的宗法伦理观念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传统民居和村落的建筑形态,反过来,传统民居和村落的建筑形态又突出了强化了这种宗法伦理精神。如果说,我们前面已经谈及在湖南古村落古民居的选址和布局上道家的天人合一观念起了主导的作用;那么,在湖南古村落古民居的建筑内涵上,则深深地浸润了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在湖南地区的古民居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居最重要的中心部位——堂屋中,面对正门的堂屋正面墙壁上均设置有“天地君亲师”牌位或只设置祖宗牌位;而在湖南地区古村落布局的中心部位或重要部位,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均普遍建立有祠堂、祖屋、神庙、楼塔、戏台、议事堂等具有某种公共性的建筑。所有这些建筑,构成当地村民特定的心理生活空间或精神生活空间的中心,并通过心理感应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行为。其中最应受我们重视的建筑是祠堂,在一姓聚居的村落往往有一个祠堂;在若干个姓聚居的村落则往往有若干个祠堂;甚至在一个村落有一个规模较大的总祠,下又有几个支祠,不论在哪种情况下,祠堂都是乡村社会中的核心建筑之一,它的中心地位不仅表现在空间或平面形态上,它同时还是村落中的政治文化中心,也即精神中心,因而以它为核心辐射出来的空间形态也是一个精神空间。精神空间的形成以宗法礼制为前提,即集体的秩序化,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传统社会的等级规范并受其约束,将这种规范和约束概括之,就是对宗族、家庭、父母、祖上乃至国家绝对的崇敬与服从。这种精神空间实质上是由逐级逐层自外而内的向心力维护的。湖南古村落古民居的建造基本上遵循了古人所谓“君子营建宫室,宗庙为先,诚以祖宗发源之地,支派皆源于兹”的建筑理念。其体制、风格完全是在礼法规范的统摄之中,并表现出入世的、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思维特点和心理空间,在家、家族等的亲情的面纱下,折射出比较浓厚的伦理文化精神。

明清时期是湖南历史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先后发生了明初的统一战争,明代中后期的湘南、湘西的农民起义和民族起义,明末清初李自成、张献忠农民起义军余部在湖南的抗清斗争,清初的统一战争,清代中期的湘西苗民起义等等,这一系列的战争导致湖南人口的大量减少。在地广人稀的情况下,明清两朝政府都采取了招降流亡开垦荒地的政策,大量移民涌入湖南,江西的、江苏的、安徽的、福建的、浙江的、广东的等等很多省的农民都来到湖南,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其中又以江西人为最;著名的“江西填湖广” 就发生于是时。据已故著名历史学家谭其骧先生研究,“湖南人来自天下,江浙皖闽赣东方之人居其什九;江西一省又居东方之什九”。移民的大量到来,造成了与本地人的矛盾,主客矛盾发生;移民的不断到来又造成了移民与移民的矛盾,竞争的发生。在这种客观的历史背景下,移民更愿意建祠堂,建好祠堂。因为移民有不同于本地人的心态与要求:第一,祠堂是他们寻求心灵慰籍之所,他们离乡背景之后,可以在这里寄托对于故乡和亲人的怀念。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通过祠堂,他们可以协调好本族内部的利益矛盾及各种各样的问题,达到本族的团结,并进而凭借本族的集体力量在主客矛盾、移民与移民的矛盾中战胜对手,在当地站稳脚跟。这就是为什么湖南各地祠堂众多,且建筑得规模较大,极为豪华精致的原因之一。看看今天仍然保存下来了的湘南郴州、永州等地的祠堂,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想象,在明清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这要耗费多少社会的财富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

四、保护与开发结合,保护重于开发

湖南的古村落古民居非常具有特色,作为湖湘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融自然山水、传统道德、伦理秩序、民风民俗、建筑特色于一体,积淀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名学者王仁宇先生说:“村落是民族文化的源头和根基,保护古村落就是保护荷载各种历史信息的真实遗存,是保护一段看得见摸得着的老百姓自己的历史”。湖南各地明清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资源曾经比较丰富,但是,在一个多世纪的岁月中,由于自然的侵蚀淘洗,也由于社会变故的冲击与历史进程的更新,许多古村落古民居已经湮没消失,能够保存下来的古村落古民居已经不多。当前,我们国家包括我们湖南省,正昂首阔步向现代化迈进,工业化、城市化的浪潮正在各地汹涌澎湃,如何保护这硕果仅存的古村落古民居建筑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在乡村,城镇化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这是建设新农村所必需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错误地以为“除旧才能出新”,正如有人所说,这就等于拿传世字画当纸浆,将商周铜器当废铜;有的择址建农民新村,大量搬迁原住民,使得古村落“真空化”现象日益突出;还有些在发展经济的口号下,过度开发古村落古民居,导致“开发性破坏”,一些很有名气的古建筑正在我们这一代人的眼皮下消逝。

在城市,“开发性破坏”、“建设性破坏”也是有目共睹的。似乎传统民居、历史街区、建筑、甚至连文物古迹都成了影响我们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绊脚石。数百年来形成的富有文明象征意义的古城,经过一场“脱胎换骨的”打造,轻者造成古城古建筑的破坏和历史景观的改变,重者则古城原貌完全消逝,换来“千城一面”的无个性的水泥方块的城市新空间。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古村落古民居的历史环境保护、文化资源的活用、地方特色的维护等,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建筑,实际上是保护历史的延续性,延续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这也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灿烂悠久的农耕文明和城市文化遗产不仅是居民的精神家园和集体记忆,而且对于我们加强文化的积累、培养爱国主义的情操等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维持原貌,就是修缮也要“修故如故”。因为人为的改变后,它就失去了原来的本色。要把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完整性放在首位,因为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惟一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文化、科学、教育的价值超过了其他任何价值,也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保护不是不要利用、不要发展;发展也不是不要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发展,只要立足保护、规划有序、审慎更新,适度开发、措施得当,两者是能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我们对于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不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一种积极的保护。积极的保护就是既要保护好古村落古民居建筑,又要使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得到新的升华,让今天的人们学习历史,认识历史,欣赏历史,感悟历史,从历史中得到启发和教育。这是一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际上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的经验,用合理的开发(如旅游等等)获得的经济效应,投入保护中去,使更多的古村落古建筑得到维护,同时也可以得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然,开发是指合理的保护性开发,而非破坏性开发,保护重于开发,这又是开发利用古村落古建筑的最基本的原则,否则开发就没有价值。

(作者系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晓天)

来源:湖南地方志信息网  编辑:王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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