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孩童在玩耍中,一名小孩用水果刀将另一名小孩手指削伤,造成另一孩童伤残。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是未成年人,法院判处由致人受伤孩童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7月13日,北塔区法院审结了原告周某诉被告熊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熊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36586.51元。
原告周某和被告熊某居住在同一居委会,两家关系一直比较要好。2010年10月的一天,周某到熊某家里去玩。两人在玩耍中,周某被熊某用削甘蔗的刀将手指削伤。周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42天,用去医疗费16268.78元。后来,周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家长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是要好的邻居,而原、被告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熊某在家削甘蔗时,将原告周某手指削伤,致使周某构成九级伤残。熊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的恶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客观上的认识,作为原、被告双方监护的家长对孩子均未尽到监护之责。
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家长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故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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