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叫赵安定,是衡阳县城人。6月27日,我骑着后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城管拦下,说我没交每年300元的“占道费”。在城管队,我如数交了钱后,却发现他们开给我的20张“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过期的,使用日期上明确标明2010年作废。
我不明白,城管部门要我交的“占道费”是否合理,即使该交,城管部门使用过期票据也有私吞财物之嫌。望有关部门好好查一查。
赵安定
调查附记:
7月7日,衡阳县建设局回复记者说,收到报社转去的群众投诉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白一峰作了批示,要求县建设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占道费”全称为“城市道路占用费”,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征收的。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了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县城管大队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并在县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因此,该项收费依据合法,不是乱收费行为。
经调查,收费收据是县城管大队财务股从县财政局非税局领取的,领取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对此,县财政局分管非税局工作的副局长胡平安说:该收费收据的确为县财政局所发,因今年年初工作衔接出现失误,错将使用到2010年底的收据发放到了城管大队。但该收据所收费用已全额上交到县财政,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对赵安定所反映的情况,县财政局高度重视,一是迅速对财政局所有票据进行清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二是同意赵安定到县财政局调换票据。随后,县建设局调查处理人员向投诉人解释了征收依据及征收标准等事项,并就使用过期收据向其表示了歉意。赵安定本人对建设局和县城管大队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