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语网 日前,湖南郴州桂阳县法院就对一起拐卖弱智妇女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发生在2010年10月26日下午,以拾荒为生的被告人周某在该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拾荒时,遇一无家可归的弱智妇女,便以带回家“收养”为名,行拐卖之事。周某将其带至租住的房中暂行“收养”,便四处打听买主,后经刘某(在逃)牵线与临武县三合乡木汪村的李某联系,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周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了临武县的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收养为由出卖弱智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过程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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