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只关注起征点是一个认识误区,不能把起征点看得这么重,要看综合效益。包括税率、级次、级距,简单只提高起征点效果不会好,这次调整了纳税率和级距肯定会令个税征管更合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照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则表示,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从2008年到现在,我国的物价水平上涨了10%至15%,据此计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到2200元左右,草案的规定已经高于这一水平。要求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更高,都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撑。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各不相同,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而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对推行这一改革造成阻力。
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力不从心”
现行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做客央视《经济半小时》时指出,由于个税的边际税率达到45%,很多高收入人群以各种手段避税,使得个税无法真正覆盖应有的范围。
同时,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看来,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工资单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是灰色或黑色收入,而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通过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中国证券报》的评论认为,目前这种税制结构已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货物与劳务税是可以转嫁的,实际负税人是广大消费者,由于低收入群体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所以负担的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相对较大。其次,个人所得税由于规模太小,仅占全部税收比重的6%左右,无法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且我国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致使高收入群体的税款大量流失。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对于不动产等财富的税收调控基本没有,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