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下列7项收费标准
1.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湘价服〔2004〕5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20%;
2.无线电寻呼系统、无绳电话、模拟集群系统新建台站设备验收监测和在用设备检测费(湘价服〔2003〕124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20%;
3.仲裁案件受理费(湘价服〔2005〕49号),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10%;
4.城建档案综合利用费(湘价服〔2004〕50号),由现行每卷300元降为每卷280元;
5.房屋产权(私产)证明费(湘价服〔2004〕50号),由现行每卷次50元降为每卷次40元;
6.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湘价服〔2005〕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50%。且每车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7.旧机动车评估服务费(湘价服〔2005〕9号、湘价服〔2003〕17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50%。
该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人民网 编辑: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