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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国刑事司法趋向成熟
2010-01-07 15: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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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韩兴昌网络诽谤案能不能公诉成最棘手问题

☆案情☆ 被告人韩兴昌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受害人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为目的,捏造事实,组织、策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于2008年5月17日、19日先后围堵万邦公司和陕西省汉中市政府,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受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杨海明的人格权、名誉权。案件发生在2008年“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社会危害性严重。2009年11月24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兴昌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点评★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导致网络侵害行为更为方便。韩兴昌案的特点就是行为人借助网络技术,实施了诽谤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诉,还是自诉?这是本案司法程序中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我认为,鉴于网络本身的特性,有必要将网络诽谤与普通诽谤予以适当地区分。在网络传播中,侵害信息的影响力之大、传播速度之快、互动性之强、受众主动性和参与程度之高,远非传统媒体或其他手段所能够比拟,因而更容易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发生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其捏造的事实涉及拖欠灾区民工工资等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通过网络迅速散布并扩大影响,严重误导了舆论方向,给社会管理秩序和政府、企业都带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检察机关完全有权依法提起公诉。科技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刑法的应用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我们在刑事司法观念上不能固步自封,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是污染环境还是投放危险物质

☆案情☆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将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明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排放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河道而污染了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起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2009年8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罪的罪名应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丁月生有期徒刑6年。

★点评★这是中国首次将违法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罪案。生命之源被故意以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此罪或彼罪的犯罪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后者为故意。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废水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明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因为排放废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继续大量偷排,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因此,将本案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符合本案的性质和该罪的犯罪构成的。

盐城案留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一方面要防患于未然,通过刑事立法完善,增加对环境犯罪行为犯、危险犯的规定,在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还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之前就对其予以适当的刑罚惩治,以预防实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转变经济效益高于一切的思维模式,杜绝先发展后治理。

云南“躲猫猫”案件未决犯监管体系存诸多问题

☆案情☆2009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舍后,多次遭受同监舍在押人员的殴打。同年2月8日,在又一次体罚过程中,同监舍在押人员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头部撞击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地警方作出被害人在“躲猫猫”游戏中意外死亡的解释,被网民称为“躲猫猫”案件。2009年8月14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点评★本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并无太多困难,需要我们深思的是“躲猫猫”案件背后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的牢头狱霸,因为一次被宣称的“躲猫猫”事件而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尖风口,看守人员的玩忽职守和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也再一次接受了阳光下的审判。被害人李荞明本是锒铛入狱的犯罪嫌疑人,若他被审判定罪判刑,或许他仍不思悔改,或许要痛改前非而渴望新生,在一切都未知的时候,他在羁押场所被非法终止了生命。在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犯罪人首先也是人,有作为人被尊重的权利,其生命和健康应当得到依法保护。“躲猫猫”事件的曝光,体现了网络对司法的监督,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未决犯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此,必须予以正视和重视。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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