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近日研究决定,2011年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
湖北省财政厅、民政厅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对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对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鉴于各地已经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人均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了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此次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
同时,对2011年1至6月增加的补助资金,要随同7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到低保对象手中。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上述基础上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再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