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中国日报 观天下 知中国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8月起正式施行

2012-07-30 16:46:18 来源:中国日报黑龙江记者站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7月30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已于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黑龙江森工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是重要的木材及林副产品产出地,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区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大栖息地。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占东北四大国有重点林区的35.2%,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22%。长期以来,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存在许多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而该条例的出台不仅标志着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还为黑龙江省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介绍,该条例是以《宪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黑龙江省省情、林情实际而制定,《条例》共8章53条,内容涵盖了林区生态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对森工林区的性质、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对森工林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基本任务、措施予以说明,对森工林区做出了明确的体制安排和政策支持,对森工与地方推进林地合作共建提出了要求。

据悉,该条例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明确认定了森工林区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林区全面推进依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来源:中国日报黑龙江记者站 (记者 周慧颖) 编辑:许银娟

精彩热图

揭秘美绝密军事基地51区!

揭秘林青霞的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