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
妻子持身份证可查丈夫名下财产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房产住宅、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登记财产状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申请共有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贫困妇女的住房救助制度。符合申请条件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贫困妇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社会保障
无业妇女免费妇科检查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包括禁止劳动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和每年免费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未就业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疾病检查。”这一规定扩大了享受免费妇科疾病检查对象的范围,保障所有城乡适龄妇女都能享受到定期免费妇科疾病检查。同时,相对缩短了检查周期,将“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改为“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
文化教育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机构
《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免费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女性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女学生提供救助,保障其接受相应教育。
根据我市2012年统计结果,全市小学留守儿童共计36946人,其中学校寄宿3469人,隔代抚养28572人,亲属寄养1952人,独自生活86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因此,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完善留守儿童监护、教育网络,加强留守女童的权益保护,保障留守女童健康成长”。
未成年女性终止妊娠需监护人签字
《条例》(草案)首次对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女性做出保护性规定。现实中,未成年女性意外怀孕后,往往会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既害怕家人及其他人知道,又要想尽办法终止妊娠。故其往往背着家人甚至选择非正规的医疗机构秘密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势必会给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会对其未来的人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女性人工终止妊娠,需其监护人陪同并签字确认”,这样既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防止唯利是图随意为未成年女性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又有利于监护人及时发现和了解未成年女性的有关情况,以利于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身心保护。据悉,这在全国属首创性规定。(编辑: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