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发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11元/小时。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