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只收占道费不负责看管
■物价:停车费具体服务内容暂无明确规定
■律师:停车收费有看管责任 “占道费”是霸王条款
日前,哈尔滨市私家车主任先生在一收费停车场泊车,但取车时发现车被人划伤。讨要说法时被告知,停车告知单有“特别说明”:本车位只收取泊车占道费,不负责车辆保管,所以车辆损伤停车场概不负责。对此,任先生纠结了:自己支付的停车费难道不是看管费吗,停车场的单方面免责告知是否合理呢?记者16日见到了任先生,听他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据任先生讲,7日13时许,他驾驶的英菲尼迪吉普车停在西十三道街的收费停车场,交了3元停车费后拿到发票和一张停车告知单,当时也没细看。等到18时许取车时发现车被划坏了,赶紧找收费人员。两名收费人员均表示无法处理,让他找公司,但是两人在他的停车告知单背面签了字,证实了车辆被划伤一事。
可是任先生拿着这张停车告知单找到哈尔滨市泊车管理稽查大队时,得到的答复竟是停车告知单上有“特别说明”。任先生仔细一看,在最下面写着两行小字:“只收取泊车占道不负责车辆保管”。据此,哈尔滨市泊车管理稽查大队告知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任先生只好报警,尚志派出所受理此案后发现此路段监控录像无法调取。任先生十分气愤:“怎么连录像都提供不了?这停车场到底能看好车吗?”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来到哈尔滨市泊车管理稽查大队,见到了负责西十三道街停车收费的中队长马德亮,他告诉记者那段路的录像临时出故障了,所以没法调取。另外,西十三道街是露天停车场,不是室内停车场,40多个车位两个收费员根本看不过来,所以在停车告知单上标着只收占道费,不负责看车,因此没法为消费者赔偿。
到底这个收费停车场收的是否为“占道费”?记者就此询问了哈市物价局。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停车场须持有哈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给收费停车场批复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没有占道停车费这一说法。但是,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办法本身没有明确服务费内容,而停车人拿到收据,和停车场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有责任义务。有的停车场所谓的“占道费”说法其实从合同法的角度属于无效告示,但物价部门无法就此拿出权威解释。停车人可就此找消协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停车场的答案“不负责看管”,哈市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明确地表示:“这属于格式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他指出,只要交了停车费就是消费者,而停车场方面就有义务、有责任确保车辆停放期间的安全,不能以这种单方面的声明就免责,这种声明与《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法条是相违背的。为此提醒经营企业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做这种无用的声明。同时提醒车主交纳停车费以后,要保管好缴费凭证,一旦发生车辆刮蹭事故,完全可以据此追究停车场的看管责任,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