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魏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魏某对自己一时起贪念而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
2011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骑摩托车来到潢川县城,准备给女儿买辆童车。当其行至潢川县汽车站附近,见路边有一女生坐在停放的电瓶车上全神贯注地玩手机,顿起歹念,遂骑着摩托车飞快抢走被害人手中的中兴牌V880手机。该手机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0元。案发后,手机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其系初犯;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向明超 通讯员:方志淮)
实习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