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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驾车撞树致父死亡获罪

2012-07-28 11:24:12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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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陕县男子王某驾车过程中与父亲发生争吵,快速行驶中撞上树木致父亲死亡。该案近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有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王某与其父母等同到陕县某村参加亲属的婚礼。当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其父亲的小轿车与父亲及2名亲友一起从亲属家返回途中,王某与父亲因故发生争吵。行至三洛(宁)公路东凡坡底处时,王某停车让其他2名亲友下车,然后驾车沿三洛公路向北快速行驶。20时10分许,王某驾驶汽车行至三洛(宁)公路交口桥南13米处时,车辆冲出路外,撞上路边东侧树木,造成坐在车后排的其父亲当场死亡,自己受伤。

2011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认为,王某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其父亲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此案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其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情绪发生波动,驾驶机动车辆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机动车冲出路外与路旁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其父死亡及车辆受损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就指控罪名当庭提交的王某本人的供述中就其个人与其父发生争吵后产生自杀念头及是否是在该种情绪支配下高速驾驶车辆,放任对乘车人员的伤亡后果的表述并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证王某主观上追求自杀,而高速驾车放任乘车人员伤亡后果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名不当,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虽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王某事发时驾驶车辆行驶的具体车速,但由事故现场树木被撞断、车辆受损状态等,可以反映车辆行驶的速度超过安全驾驶的范畴,王某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是严重的,故对王某应予严惩。辩护人就案件定性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史宝银 通讯员 张传新)编辑:张少虎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交通肇事 河南 陕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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