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份至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份,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另查明,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伙同刘鸿丽(另案处理)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销毁。被告人刘鸿林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抓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时间长、数量大、区域广,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奚中杰不仅参与投资研制、生产盐酸克仑特罗,而且大量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所犯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盐酸克仑特罗,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记者 刘祥瑞 向明超 )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