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等于“护身符”
遭遇商家“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
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符”,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10月12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最终解释权”不能只归经营者所有,自封的“尚方宝剑”,不管用。
按照省工商局统一安排部署,河南省各地从9月份开展“双整治”行动(即整治违法食品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治格式合同条款违法行为),加大了“霸王条款”合同案件的办案力度。截至目前,郑州、洛阳等地的工商部门均查处了多起与合同解释权有关的“霸王条款”案件,洛阳市已有26家经营单位受到了罚款处理。
“最终解释权条款,实际上是商家拟定的一项格式条款。”郑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商家的解释权并非一律无效,但是,如果其解释只是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免除己方责任,这种解释权就是无效的,甚至还可能构成欺诈犯罪。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经营者使用含义明确且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但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就应采纳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并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消费中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要求使用“霸王条款”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