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收费、不结怨,解纠纷、最简便”。自2009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后,这12个字已成为这一新调解模式的代名词。目前,河南已建立2197家“社会法庭”,实现了“一乡一庭”创建目标,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诉讼之前。专家指出,“社会法庭”突破传统司法定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搭起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平台。
——激活民间力量 缓解法院受案“井喷”增长
62岁的段玉申原来是附近一所中心小学的校长,现在受聘担任许昌县邓庄乡的“社会法官”。乡政府办公楼一个摆着一个圆桌、几把座椅的办公室就是他工作的“法庭”。他说:“我的工作主要是给乡亲们‘摆理说事’。”一次,蒋西村相邻而居的王孙两家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王家老母亲冠心病发作死亡,两家召集人手,一场械斗眼看就要发生。段玉申等“社会法官”急忙赶去,花了5天化解了纠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深刻转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上涨。据了解,河南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50万件左右,省高院2008年审结和执结案件数是上年的2.7倍,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都在200件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于法院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案结事不了”的问题突出。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河南高院接待群众上访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省信访部门,更加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仅靠法院内部增加编制或者加班等老办法,是不能解决好这两大难题的,必须创新思路,由国家司法力量主导搭建一个平台,从广大群众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新力量,从源头上找到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设计,社会法庭是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一般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每个社会法庭配备2或3名常驻“社会法官”,从基层中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中聘请,负责日常调处工作。目前,在河南基层乡镇和城市社区,常驻社会法官已达8222名,累计调处纠纷7万多件,平均每个社会法庭超30件,且无一件当事人反悔。
社会法庭创建运行以来,河南“案多人少”和“案结事不了”矛盾有效缓解。去年河南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趋势,较前年减少2.3万多件,涉诉进京非正常访同比下降83.3%;今年前五个月,河南法院受案数量同比下降13.7%,第一季度全省法院涉诉信访量下降42.4%。在社会法庭工作开展较早、较扎实的地方,这一下降比例更高。
——突出自治特色 有“法庭”之名无公堂之“实”
许昌市是社会法庭最早试点地区之一,但第一批中却有一些“四不像法庭”。庭长是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官有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所长、村治保主任担任,全是“官”。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开生说:社会法庭是民间调解纠纷的自治组织,其生命力就在于“群众自治特色”,不能带有行政化、司法化色彩。社会法官必须从“愿管事、会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众中挑选。为此,许昌全面调整了社会法官人选。据了解,目前河南已经选任常驻社会法官和非常驻社会法官28617名,其中普通群众占99.8%。
张立勇说,社会法庭有“法庭”之名,而无公堂之“实”,更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接受。
记者采访发现,社会法庭的调解室采用圆桌式布局,室内悬挂劝和格言,突出和谐的氛围;当事人双方分别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显示中性、平等;没有固定的程序限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所信任的“社会法官”,可以随时邀请其他群众参与调解;坚持零收费原则,无论是“社会法庭”调解还是人民法院司法确认,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位乡党委书记说,别看条条块块在乡镇政府办公楼挂满了牌牌匾匾,绝大多数没坚持多久,就不见人影,还空占一个办公室;遇到矛盾,甚至还推动当事人打官司;而社会法庭像“春雨”,悄无声息但是起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社会法庭的志愿性、民间性,反而激发了群众参与积极性。武陟县中心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庞高潮,2010年以来,亲自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余起,其中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12起,化解上访案件9件。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