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
送“客”行为,出租车司机该当何罪?
司机充当皮条客,是不是犯罪行为?在新密市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李鹏飞说,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为卖淫者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使他人的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要求行为人和卖淫者及嫖客通过直接的联系和沟通,最终使性交易得以实现。而出租车司机只是和洗浴中心联系,至于客人是否嫖娼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没有为卖淫者和嫖客居间介绍的行为。因此对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
检察官王玲玲则认为,出租车司机虽然不是积极地进行撮合,但为了谋取私利,在明知“五月天”存在卖淫行为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运送客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五月天”卖淫嫖娼行为的顺利进行,和李峰等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应以涉嫌介绍卖淫罪,追究这些出租车司机法律责任。
思考
严防社会力量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彭坤说,对出租车司机行为的定性处理确实是个问题,但更重要是的该案揭示出来的动向,即一些涉黄场所、组织开始尝试利用社会力量来为他们的非法行为服务,这些社会力量一旦为非法分子所利用,必定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这也是李峰等人为什么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组织卖淫5000多人次的重要原因。
彭坤认为,对于这种不良苗头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使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对出租车服务业则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教育他们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律,到时悔之晚矣。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问题,出租车司机暂未受到追究。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