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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市质监局退还不合理罚款并逐一道歉
2011-06-20 10:40:3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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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新华社播发《河南新郑:企业年检遭遇“时间差” 质监局“设局”乱罚款》一稿,反映河南省新郑市质监局组织代码证年检时间与工商年检时间不同步,对企业进行罚款一事,引起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6月18日,新郑市质监局表示,由于该局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查阅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调整代码证年检时间公告,造成年检“时间差”。现已按规定调整了代码证年检时间,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有关企业逐一回访、道歉,退还罚款。

新郑市质监局局长宋雪峰表示,根据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在河南省企事业信息网发布的公告,2011年河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间已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变更为3月1日至7月30日。但由于该局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没有上网查阅、汇报,致使没有及时调整代码证年检期限,导致了“时间差”的出现。

针对代码证年检处罚的随意性问题,宋雪峰表示,依据国家、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及河南省法制办的相关要求,新郑市质监局制定了《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换证、年审实施办法》,划分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对代码证变更、换证、年检时间超期一个月以内的,责令其改正;对超期一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

照此规定,2011年新郑市质监局对4月30日后一个月内进行年检的434家组织机构都没有罚款,只对“超期”一个月以上的4家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罚款。

“罚款2000元,金额可以找领导商量”的说法,是窗口人员不熟悉代码工作,随意说出的。目前,新郑市质监局已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窗口负责人及代码办主任停职检查,并将窗口相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

全局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服务承诺,增强服务意识,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宋雪峰表示,该局已严格按照河南省规定,公告2011年年检期限为3月1日至7月31日。对已处罚的4家企业,逐一回访、道歉,并退还罚款。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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