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宣传现象普遍
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泛滥
记者 王萌 实习生 吕若汐
进价50元的低价产品被包装成高级金表并向所得者收取个人所得税;通过互联网购买5万条不确定人群手机号码,与之联系进行推销……14日,记者从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上了解到,省会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卫生监督局五大执法部门联合发布了2016年的侵权典型案例。
1 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工具类投诉呈明显上升趋势
记者了解到,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全年共查处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1258起,其中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85起,不合格商品案件474起,广告违法案件183起,不正当竞争案件316起。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信息62650件,受理消费投诉8529件,调解成功率为94.7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00余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6年9月有消费者举报,河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95095医药平台网页上,宣传其空气净化器时,使用“医疗级空气净化器、宝宝专用、99.9%除菌率、彻底根治呼吸道疾病、减少儿童呼吸道疾病的痛苦”等广告用语。经执法人员调查,其宣传的这些功能无合法依据,此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2016年3月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石家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将每块进价50元的“毛主席纪念表”作为有奖销售的特等奖奖品,谎称其为金表并向中奖者每人收取398元的个人所得税。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高新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万元。
案例三:商贸公司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案
石家庄市某商贸公司,通过互联网购买5万条不确定人群的手机号码,并安排公司员工利用购买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者联系,以赠送玛瑙手链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公司领取,以达到推销其公司的产品的目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 石家庄市物价局:违规收费应及时举报
石家庄市物价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以服务经济发展和解决民生热点问题为重点,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86件,实施经济制裁405.9万元,退还多收价款11.6万余元。
案例一: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暖气断口费和接口费案
2016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石家庄市某热力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机构曾经收取过暖气断口费和接口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列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及时纠正了此种收费行为,并且大多数款项已经退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案例二:某门诊部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16年8月16日,新华区物价局联合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站依法对某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药品、提供的B超、换药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明码标价。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新华区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3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全年排查隐患近万条
来自于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该局共排查生产经营单位71642家,排查隐患9965条,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7711份,责令停产停业487家,收回GMP证书2家,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整改3家,吊销12家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共处理各类投诉举报2721件,立案1588件,罚没款1610万元,取缔239家。
案例一: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向无资质药房销售药品案
2016年8月16日,对河北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对石家庄高新区某大药房证照超过有效期未提供新证的情况下向其销售药品。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石家庄高新区某大药房另案处理。
案例二:物业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案
2016年5月24日,对石家庄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未经许可擅自现场制售各种凉菜;2.待用的黄豆酱油(4.9L/桶)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3.采购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台账登记不全;4.从业人员王某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从业;5.操作间地面油腻不洁,待加工(炒制)已切配的蔬菜存于塑料筐内随意落地堆放,水池混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1.警告;2.没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黄豆酱油1桶;3.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无证行医“黑诊所”暗藏隐患
来自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违法行为1806起,其中非法行医1102起,旅馆、游泳池、歌厅等公共场所违规经营495起,其他案件209起,移送涉嫌犯罪无证行医案件3起。
案例一:高新区张某某无证行医案
2016年11月21日,高新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高新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该诊所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药品的处罚。经查张某某曾因无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被移送至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未经卫生许可开展游泳池经营活动案
2016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游泳服务活动3个多月,直接为顾客服务的6名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发现其未依法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游泳池水进行了采样送测。检测结果报告表明,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尿素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报道
2016年石家庄市消协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合同违法引纠纷 消协调解维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平山县宅北乡指角沟村消费者王某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6月份在平山县某太阳能专卖店签定合同购买了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合同约定购买的是保定“英利”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共18万元。消费者于2016年6月份发现自己家的太阳能发电板不是保定总厂生产的“英利”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而是天津分厂生产的板材。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同意给消费者退还全部货款,合计18万元整;同时双方约定经营者于2016年10月10日之前将家庭光伏发电系统拆除。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二:
网上消费遭遇价格欺诈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长安区消协连续接到两起来自湖南邵阳的邮寄投诉信件,消费者称从网上购买的裤子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在网上宣传原价298元,现价138元,消费者提供了该商品的历史销售价格走势图,价格走势图显示,商家从未以298元的单价销售过该商品。
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立即更改了网上所有的错误标注,并积极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主动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的补偿,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