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河北频道石家庄7月25日电 本网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近日,京津冀三地联合出台了《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主体为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辖区)、天津市所辖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天津辖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河北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办法》实施后,京津冀三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时,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具体工作流程为,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地(含上级交办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主办,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协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三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或受托主体。
据了解,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协助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核实证据材料,协助送达文书,协助督促整改,其他事项。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根据协查事项和内容,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一般性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案情复杂的双方可商定完成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