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日报网河北频道石家庄12月29日电 29日上午,记者从河北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上获悉,河北省第一部关于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河北省城镇供水事业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会上表示,目前,全省城镇公共供水服务人口2341万人,县以上城市公共水厂293座,公共供水能力931万吨/日,公共供水管网总长26719公里。随着河北省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城镇公用事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城镇供水用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保障城镇供水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亟需依法规范。
据悉,《办法》共7章53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同时,为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供水水质信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等。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办法》明确,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6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城镇供水用水过程中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追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