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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颁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2-08-28 15:29:11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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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8日,海南省气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媒体公布《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海南省第四季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围绕着强化政府管理、集约社会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的目标,加大对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规范力度,突出预警信息传播、农村灾害防御、三沙市气象监测预警服务等内容,具有鲜明的海南地方气象灾害防御特色。

据悉,《条例》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六大章共五十四条,《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体系和城乡防御设施均衡发展的内容。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通过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具体明确防御台风、干旱、暴雨、大雾和雷电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完善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提高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的可操作性。

该条例还明确了全社会及时有效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义务,分别细化权威媒体、重点场所和偏远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责任,对向海南省海域作业渔船传播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时应当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了强调。 《条例》确立了以启动预案为核心的应急体系,细化了台风灾害发生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转移的义务。对于影响公众生产生活较广泛的应急措施也做了规定,明确规定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时,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时,根据情况撤离沿海养殖渔排人员;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时,学校停课、停止室内大型集会和旅游景点停止营业;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时,娱乐场所停止营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等。同时对连续暴雨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有所规定。

海南是海洋大省,海洋的气象灾害防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条例》对南海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本省管辖海域的作业渔船传播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据海南省气象局副局长王玉祥介绍,《条例》的出台将为海南省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灾抗灾减灾、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南海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通过,也标志着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跨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入新的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阶段。(记者 刘小利)实习编辑 唐桑圆

编辑: 冯媛 标签: 气象 灾害防御 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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