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征收率为0”将修改为“应税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为0。”
据统计,截至目前,海南登记管理的正常开业个体户98925户,核定销售(营业额)大于2万元的个体户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约591.67万元。其中受惠个体户数为48049户,受惠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1.53万元。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2万元,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营业税一致的话,海南省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预计减收101.53万元,全年预计减收1218.36万元,增加受益个体户约5600户。
省地税局表示,当前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中低收入群体开办的,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公平税负原则,因此税务部门根据小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制定了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政策。(记者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