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因此具有其自身特点。
7月10日公布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显示,2011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08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以钱炒钱赚取利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介绍说,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与此同时,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浙江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章恒筑说。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
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日益组织化、专业化。
章恒筑介绍说,除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外,还有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
同一主体系列案增多
章恒筑指出,目前,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涉诉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这些系列案往往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现集中爆发态势。
此外,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一部分放贷人会因追求更高的资金利润而失去理性,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此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比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得多,给法院增加了审理案件的难度。”章恒筑说。(记者袁定波 陈东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