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进出口超3.6万亿美元 刷新历史记录
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2011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6420.6亿美元,比2010年同期(下同)增长22.5%,外贸进出口总值刷新年度历史纪录。其中,出口18986亿美元,增长20.3%;进口17434.6亿美元,增长24.9%。贸易顺差1551.4亿美元,比上年净减少263.7亿美元,收窄14.5%。
海关统计显示,2011年12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为3329.2亿美元,增长12.6%。其中出口1747.2亿美元,增长13.4%;进口1582亿美元,增长11.8%。
虽然,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速持续走低,但是贸易发展更趋平衡:进口、出口协调发展,外贸顺差逐年收窄。2011年,在“扩大进口”的政策引导下,我国进口增速高出同期出口增速4.6个百分点,外贸顺差在2010年同比收窄7.2%的基础上继续收窄14.5%,减少263.7亿美元,当年贸易顺差与外贸总值的比值为4.3%,比上年降低1.8个百分点。
贸易方式结构继续改善:一般贸易强势回归,2011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9245.9亿美元,增长29.2%,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2.8%,所占比重较2010年提升2.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9171.2亿美元,增长27.3%,高出同期出口总体增速7个百分点;进口10074.7亿美元,增长31%,高出同期进口总体增速6.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项下出现逆差903.5亿美元,扩大85.8%。同期,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13052.1亿美元,增长12.7%。其中出口8354.2亿美元,增长12.9%;进口4697.9亿美元,增长12.5%。加工贸易项下的顺差为3656.3亿美元,扩大13.4%。
贸易伙伴多元化成效明显:对欧美日传统市场增长平稳,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2011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5672.1亿美元,增长18.3%,较同期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低4.2个百分点。同期,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4466.5亿美元,增长15.9%,较同期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低6.6个百分点。2011年,我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增长23.9%,高出同期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4个百分点。其中,我对东盟出口1700.8亿美元,增长23.1%;自东盟进口1927.7亿美元,增长24.6%;对东盟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扩大37.1%。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3428.9亿美元,增长15.1%,较同期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低7.4个百分点。而对巴西、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双边贸易进出口总值分别为842亿、792.5亿和454.3亿美元,分别增长34.5%、42.7%和76.7%,均高于同期我国总体进出口增速,表明我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
贸易区域布局更趋合理:广东、江苏等7个省市对外贸易合计占8成以上,中西部对外贸易发展动力较强。2011年,广东省进出口总值9134.8亿美元,增长16.4%。同期,江苏省、上海市和北京市进出口值分别为5397.6亿、4373.1亿和3894.9亿美元,分别增长15.9%、18.5%和29.1%。此外,浙江省、山东省和福建省进出口值分别为3094亿、2359.9亿和1435.6亿美元,分别增长22%、24.8%和32%。上述7省市进出口值合计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81.5%。从出口方面来看,2011年,广东省出口5319.4亿美元,增长17.4%。同期,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分别出口3126.2亿、2163.6亿和2096.9亿美元,分别增长15.6%、19.9%和16%。此外,山东省、福建省和北京市分别出口1257.9亿、928.4亿和590.3亿美元,分别增长20.7%、29.9%和6.5%。而中西部地区出口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同期总体出口增速,其中重庆、河南、贵州和江西等省市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6倍、82.7%、55.5%和63.1% 。
贸易主体结构积极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占据主导地位,民营企业所占比重提升较快。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8601.6亿美元,增长16.2%,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1.1%,所占比重下降2.8个百分点。同期,民营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出口10212.8亿美元,增长36%,高出同期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3.5个百分点,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28%,比上年提升2.8个百分点。此外,国有企业进出口7606.2亿美元,增长22.2%。
在出口商品中,2011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10855.9亿美元,增长16.3%。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4457.9亿美元,增长14.7%;机械设备出口3537.7亿美元,增长14.2%。传统大宗商品出口稳定增长,其中服装出口1532.2亿美元,增长18.3%;纺织品出口946.7亿美元,增长22.9%;鞋类出口417.2亿美元,增长17.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