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年产15万吨/年以下矿井的关闭进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层自然发火严重,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这三类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煤矿,予以坚决关闭。2015年全部关闭退出15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对15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实施兼并重组。
贵州省要求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与此同时,贵州对煤矿关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201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61亿元,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煤矿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增加20万元;鼓励支持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和关闭。对于煤炭资源条件差、灾害严重、不宜规模开发的缺煤地区通过建设区域性煤炭交易平台(市场)和完善交通、物流网络等方式解决煤炭需求。(记者 黄勇 王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