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日前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关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即使工作调动或已退休,也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记者从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获悉,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召开的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2013年第三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施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领导要深入一线,组织侦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领导要亲自出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同时严把证据关,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此外要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记者 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