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在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上,经召集人同意,旁听人员可以就审议议题发表意见。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中对质询的规范内容,在《议事规则》对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中都没有的规范的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处理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刘钰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