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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通过审议

2013-02-05 11:03:53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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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的贵阳市,随地吐痰、乱倒垃圾、违章占道、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已从现行条例的“有禁不罚”,上升为明文禁止的“有禁必罚”。2月4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待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据悉,这是贵阳市首部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在大会上提请审议。

不文明行为最高罚1000元

按照《条例》,凡公民出现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出现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且逾期不清除的,可罚款50-500元;乱涂、乱贴、乱画的,将处以200-1000元罚款;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除了限期拆除外,将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10倍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2-3倍处以罚款;违法横穿道路的,处以10-50元罚款。

此外,凡违法建设建筑物的,除责令停工外,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8%的罚款。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小规模养殖场

《条例》规定,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禁止设置小规模畜禽养殖场,违者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同时,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违者限期要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单位最高罚20万

《条例》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国道、省道、环城道路、高等级公路、铁路干线、轻轨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的可视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环城林带和公园内;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对违反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取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生态修复。(沈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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