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阳市民政局获悉,《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近日出台并下发实施。该方案旨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新方案还明确了转诊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卫生局出具转诊证明;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近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八类受助群体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
(四)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七)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贵阳市内有集体户籍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及研究生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大学生;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种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将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及慈善医疗援助的“五位一体”方式。
资助参合参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参合参保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
门诊医疗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义务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四类人员个人支付的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含)。
住院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三类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出30000元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一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二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4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8000元(含)。
生育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给予400元生育救助。
慈善医疗援助
救助对象当年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需一定资金治疗的,可向贵阳市慈善机构申请援助,由慈善机构按规定给予慈善医疗援助。(曾秦)
来源:贵阳晚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