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贵州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将按照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举报人进行核发举报奖金,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金额
按举报等级核发
据介绍,奖励奖金将按照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进行核发。货值金额按照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其中举报等级为一级的,按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举报等级为二级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举报等级为三级的,按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另外,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具体明确。
建保密制度
保护举报人
据悉,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最终审定、奖金核发、信息披露等工作分别由省政府食安办、各市(州)政府食安办、县(市、区、特区)政府食安办负责。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同时,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
十种情况可举报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人以来访、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对以下十种情况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金奖励。
举报内容包括:
(一)非法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张梅)
来源:贵阳晚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