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南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此次试行改革是户籍管理制度的一项历史性突破,打破了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试行办法,南宁市(含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保持现行的户籍准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降低入户门槛,简化户口迁移手续,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驻南宁市的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均可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内户籍农村居民,在市里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登记。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外,南宁市还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大学本科、专科等各个阶段学历的人员,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均可落户。在南宁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亦可落户。(记者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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