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5日电(张莺、唐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2日通报广西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批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涉及化工、燃油加工、洗矿,涉嫌非法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南宁市环保局查处了广西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这一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例因涉嫌违反“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而被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案件。
据查实,这一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转移过程中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甚至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达3吨以上。
2015年1月中旬,贺州市环保局发现陈某田、陈某光二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鸡岭桥附近一非法洗矿窝点内,使用硫酸和碱对含锡泥矿原料进行浸泡加工。经检测,这一洗矿点洗矿原液和处理后的废液含有铜、锌、砷和镉等重金属物质,当地安监局对窝点内原料进行现场封存。
2月10日,联合调查组发现涉案人员不仅没有对废液、原料、成品进行处理,还有继续生产的迹象。当地公安部门确定相关事实后,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这是新法实施后广西首例涉案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2014年11月上旬,玉林市九洲江博白河段水质异常,疑为大量酸性物质进入水体所致。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企业为博白县宏宇化工有限公司。博白县环保局于2015年2月16日对这一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这也是广西自新法实施以来的首张查封决定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