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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香港女孩到隆安求学 开学仅8天却在南宁坠亡

2015-02-12 13:38:35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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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

18岁香港女孩到隆安求学 开学仅8天却在南宁坠亡

死者父母状告学校及坠楼小区物业索赔300多万

两被告均不认为自己应担责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韦伟兰 通讯员 张丹

18岁香港女孩罗某,为了能找到好工作而重拾学业,来到广西隆安某家寄宿名校读书。去年中秋节的中午,距离开学仅过8天,罗某却在离校80公里外的南宁某小区内离奇坠楼身亡,后被认定为自杀。千里求学却换来死亡噩耗,罗某的父母认为寄宿学校和小区物业均未能尽到责任,遂将某寄宿学校、南宁某小区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300万元。2月11日,该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

据案情披露,18岁的罗某曾是一名辍学少女,在香港只读到高一就开始半工半读。因为学历低,她在澳门找工作时频频碰壁。去年年初,罗某向母亲提议,想到内地继续读书。罗某的母亲凌某是广西人,经过网上搜寻,物色到隆安一所有名的寄宿制学校。去年8月29日,罗某和母亲一起来到该校报到,在交纳了2.2万元学杂费后,罗某正式入读该校。随后的几天,因为罗某没有手机,都是借用同学或老师的手机与母亲进行联络。

去年9月8日是中秋节,罗某还上完了当天上午的第一节课,随后未再露面。当天中午1时许,凌某忽然接到南宁市公安局的电话,电话中民警告诉凌某,她的女儿于12时许从南宁某小区23楼坠亡。女儿好端端的在隆安读书,怎么会突然死在了在80公里外的南宁?凌某无论如何都没法相信。

凌某匆忙赶到南宁,得知警方的结论是女儿自杀身亡时,更加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在南宁市公安局给法院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这样表述:出事后,因罗某没有手机,也没有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民警经多方走访,在罗某的日记中发现,罗某暗恋小学同学李某,还一直想嫁给他。而罗某当天进入某小区仅10分钟后,就从天台坠落。根据该小区监控显示,当时罗某的身后无人跟随,警方据此排除了他杀可能,认定罗某为自杀。但凌某则表示,李某已赴美国,与女儿再无任何联系,她实在是想不通女儿跳楼的原因。

即便女儿是自杀,凌某夫妇认为,学校依然难逃其咎。因为该校是“全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女儿本该坐在教室里好好学习,却在离校80公里外的地方身亡,学校应该为女儿的死负责。而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未尽到管理责任,随意让罗某进入该小区,也应该担责。凌某夫妇据此要求某学校退还学杂费2.2万元,某学校和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2万多元丧葬费和5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300万元死亡赔偿金。

原告方: 校方物业方 均未尽责

昨日,凌某专程从香港赶到南宁参加庭审。凌某坚持认为,某学校实行的是军事化封闭式管理,该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比普通的学校大。罗某远离香港入学,从入学起,就应该与某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按照双方的合同规定,学生在上课期间外出,必须有老师的允许和陪同。但罗某离校未归,该校没有及时发现,更没有及时通知法定监护人。该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该对罗某的死负责。

此外,凌某认为,该小区的门卫安检制度没有做好,来往登记访客的目的和内容没有登记号,以致罗某轻易进入小区。而且,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进入单元小区的案件防范义务,从而导致罗某轻易进入。小区房子的天台不应对公众开放,但却有业主在天台上晒被子,罗某也能轻易进入,导致坠楼。某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都该为此负责。

学校方: 离校出事 后果自负

“对罗某的死亡,我们没有任何过错,罗某的死亡是她自身轻生造成,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某学校代理人反驳称,罗某已年满18岁,是一个成年人。她不是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事故,而是在入学8天后,远离校区自杀坠楼身亡。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学生在校外自己造成伤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校只是全日制寄宿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存在军事化管理和封闭式管理,更不存在监护关系。

事发当天是中秋节,罗某系冒充家长偷偷离开学校。按照双方的入学合同规定,因学生原因或在校园范围外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违反外出纪律出校,由家长承担责任。罗某未经学校同意自行离校,发生的坠楼事件应由她自行承担。

至于罗某的2.2万元学杂费,校方称其中有1.68万元是捐资助学款,因此这笔钱不应该退。凌某则反驳称,学校出具给他们的收据上都是以学费名义收取,而非赞助款,这笔钱应该退还。

物业方: 已尽责任 “躺着中枪”

罗某自己随意选择一个小区跳楼自杀,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成了被告,看起来似乎是“躺着也中枪”。

“罗某坠楼身亡是自身故意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该为此‘买单’。”某物业公司称,事发当天,罗某进入该小区时进行了登记,她从进入小区到乘坐消防通道电梯上到天台坠楼,整个过程不超过10分钟,也没有出现异常行为,保安不可能发现异常情况。罗某坠楼后,他们第一时间报警和呼叫救护车,已经尽到责任。

“天台属于公共部分,与消防通道连在一起,假如发生火灾需要通过消防通道逃生,天台的门是不能锁的。”某物业公司辩称,平时所有的业主都可以正常使用天台。而罗某并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和住户,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他们不该为罗某的死负责。

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双方还针对300万元的巨额死亡赔偿金展开了激辩。凌某认为,罗某是香港居民,同时拥有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的2014年度人均收入是4480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万元,按照20年计算,大约为580万元。如果完全按照受诉地赔偿,就会出现他们的实际利益得不到实际保障的状况。香港和内地收入差距甚远,凌某夫妇请求的300万元赔偿金额是折中处理后所得。

而某学校则认为,罗某是在隆安县就读,鉴于其死亡地和受诉法院地均在内地,应当以内地受诉地法院的相关法律依法理赔。对于罗某的死亡赔偿,应参考2014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南宁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4.67万元的标准计算。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编辑:刘婧 标签: 罗某 开学 香港女孩 求学 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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