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
原所长授意还是原民警行为?
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
庭审一开始,被告人邓建聪便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有疑意。他说:“我认为自己没有授意,因为陈朝晖只向我汇报过吴良彩这一起案件,其他几起我都不知情”,他称,对于吴良彩这起案件,他曾告诉陈朝晖如果构成犯罪就立案,构不成就罚款处理;他还说陈朝晖总共只给过他8万多元,而不是陈所说的13.5万,并称自己“没有把钱占为己有,因为我的目的只是为了奖励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另外,邓建聪认为自己在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情节很轻微。
邓的辩护人认为,邓建聪曾明确表示“如果不构成案件的话可以罚款”,但陈朝晖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构成案件也仍旧以罚款处理,且陈也没有提到钓鱼执法手段。因此,辩护人认为邓建聪只应对吴良彩这起案件中的罚款行为负责。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随后出庭受审的两名被告人口中,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陈朝晖在庭上表示:“这几起案件从头到尾,邓建聪都知道,因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汇报过,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办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须通过所领导同意。”陈朝晖称,从获得线索,到钓鱼执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谈数”,以及收钱放人,每个环节他都是经过邓建聪的同意后进行的。而“线人”李其伟,也称自己曾亲眼看到以及亲耳听到,陈朝晖通过当面汇报以及电话汇报的方式,向邓建聪汇报以上案件情况。为此,公诉人当庭驳斥了邓建聪的说法,称邓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而至于邓建聪自称只说过“如不构成案件可以罚款”一说,陈朝晖承认,事实上,这几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汇报给邓建聪后,邓表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张扣押单,上面只有当事人的签字。
另外,陈朝晖认为他不是个人受贿,而是为单位受贿。公诉人对此答辩道:“单位受贿应是以单位的名义,钱用于单位,但事实上被用于分配给其他参案干警的钱只是极少部分。邓建聪说拿了3万元给内勤用于食堂开支,也并没有任何凭证。”
内幕
“线人”费高额抽水
罚款给干警发福利
邓、陈二人为何要通过这种方式索财?公诉人出示了一份笔录。陈朝晖在笔录中称:“这种案件按正常程序走的话手续比较复杂,也不懂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有一次李其伟就告诉我,很多派出所都通过办套现案件收取罚款为派出所创收,而且收入很可观,他可以提供线索给我,但要分30%到35%的线人费。”陈朝晖说,之后他将这一情况向邓建聪汇报,问可不可以办,“邓当时说可以,但表示线人费有点高”。
在笔录中,陈朝晖还说:“我们就是打着罚款的名义索要钱,是为了所里创收,都是没有正当手续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想办成案件。”
既然是为了所里创收,那这些“罚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陈朝晖称,除了分6万元“线人”费给李其伟,他自己分到了4.7万元,并拿了5万元给邓建聪,一部分给食堂,其余的当作福利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分配给了其他的参案民警、协警及所领导。
6万元“线人”费属于“大头”,按正常程序,“线人”能拿到的“线人”费,不可能有这么多。尽管如此,李其伟却在庭上称自己不是受贿,只是“帮派出所做工,这钱是应得的”。那么作为“线人”,他到底做了哪些“工”呢?公诉人指出,李其伟不仅负责为陈朝晖提供线索,还参与到了抓人、审讯甚至是“谈数”各个环节当中,他所做的事显然已经超出了“线人”的负责范围。为何要让他参与其中?据陈朝晖称,李其伟担心派出所不如实按30%到35%的比例分“线人”费给他,所以要求参与其中,掌握具体数额。而这一点,所领导也同意了。李其伟还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曾给其他派出所做过“线人”,所分到的“线人”费比例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