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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不按时报告财产算骗保 广西出台三项新规

2015-02-03 14:16:26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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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广西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试行)》《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核查办法(试行)》《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示制度(试行)》,对社会救助、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低保公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不按时报告财产将视为骗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核查办法(试行)》规定,今后,广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分为A、B、C三类,对于一些不符合救助标准的人员,尽快将其退出保障。

按照要求,今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A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B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C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月核查一次,对C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每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据悉,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减少、收入增加、财产增加不按时报告的,视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在村(居)委会要公示7天

之所以发生骗取低保、家庭脱贫后没有及时退出低保等现象,一部分原因是没有及时公开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示制度(试行)》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以及政府网站、民政网站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保障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提出拟批意见之日起5日内,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根据规定,对已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每月或每季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长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按规定进行保存。

60日内必须办结信访与投诉

《广西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试行)》所指的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网络、面谈等方式,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在实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过程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服务不到位、违规实施救助、侵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以及救助对象弄虚作假、违规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

自治区民政厅的办法也规定了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中,有信访和投诉举报无具体对象或无实质内容等6个情形,民政部门可以不予以受理。

根据规定,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期办结,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记者吴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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