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22日讯(记者 潘晓明 实习生黄菁菁)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我区各级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向媒体进行通报。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恶意规避行为使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既损害了司法公信与法院权威,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号),决定从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行动主要针对两类违法犯罪行为: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此次行动还对公、检、法三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时限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人民法院应将有关犯罪线索于2014年1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我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
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我区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7件,对78名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判处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价值体制。在2014年7月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行动中,我区法院共对754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移送23名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治区高院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积极协调配合、通力协作,扎实推进活动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全区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99件、409人。其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87件、391人;涉嫌妨害公务罪1件、1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6件、16人。全区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34件、492人;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案件材料778件、806人。其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235件、171人,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11件、11 人,人民法院已判决10件、10人。从以上情况看,当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仍需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等行为。
据了解,下一步,我区法院还将加大专项行动推进力度。
广西高院通报了近期发生在我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起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覃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覃某业与被执行人覃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覃某桉树林木960亩。被告人覃某明知其所有的桉树林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却隐瞒被查封事实的真相,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林木以240万元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后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依法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覃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案例二】被执行人梁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抚养亲生儿子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梁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轮流抚养瘫痪的亲生儿子。然而,轮到梁某抚养时,梁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发现,梁某有能力却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并具有悔罪表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残疾 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李某的未成年儿子李某某无证驾驶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十级残疾。法院判决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法院立案后查实,李某有商品房一套及机动车二辆。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后,李某才向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被执行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缴纳执行款,也取得黄某某的谅解,武鸣县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被执行人农某远高消费 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农某远及王某、农某敢债权纠纷一案中,农某远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农某远等人发出执行令,但农某远等人仍拒履行义务。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农某远却购买了商品房,还购置了小轿车,并多次在高档商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农某远因涉嫌犯拒不履行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其家属才代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欠钱不还却转移房产 被执行人苏某被判罚金一万元
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覃某与被告甘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调查发现在查封期间被被告人苏某违法出卖其名下的房屋给第三人王某,并获得房款20万元,苏某在得到20万元现金后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故意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性质恶劣。灵川县公安局审查立案后,并迅速将苏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苏某被安徽省芜湖市戈江派出所抓获,并依法逮捕。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8日,被执行人甘某将履行款132000元交至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