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近日,正在审议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设“城管警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该《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理由是“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受限很大”。
对此,一直提倡“和谐城管”的城市管理专家、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向中国青年报分析,设立“城管警察”本身无可厚非,但“执法受限很大”这一理由不成立。
“城管部门是城市政府服务市民的部门,比如市容卫生管理、违法建筑管理、无证经营管理等,不是强权部门。城管的社会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不需要人身强制权,依法也不拥有人身强制权。”他说,“城管的一切暴力行为都是非法的。没有人身强制权,城管依法执法不受丝毫限制,不存在‘执法受限很大’之说。”
据悉,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协委员杨立勋就有过设立“城管警察”的提案,理由是在纽约、伦敦等世界先进城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行使,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此外,杨立勋认为,设立“城管警察”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暴力抗法问题。
罗亚蒙认为,这也是不了解情况的“信口开河”,混淆了警察与城管的分工。“全世界任何一个城市,城管权和警察权都是分离的。城管提供公共服务,禁止暴力;涉及人身强制的,由警察出面。在中国如此,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
罗亚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城管警察”不是一个准确、规范的法定科学概念,也非深圳市的“创举”。业内常说的“城管警察”,是特指“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该机制已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
“城管部门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接触最多的部门,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个体损益’性质。城管执法工作的高危性、突发性,已被实践证明。”他说,“因此,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为城管部门提供‘常态化公务协助’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法理基础也是充分的。”
但有不少老百姓担心,设了“城管警察”,会不会大大扩展城管执法权,为社会矛盾火上浇油?
对此,罗亚蒙明确表示,“城管警察”还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权,不是城管权。
“在我看来,‘城管警察’的首要职责,恰恰是做好并落实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冲突的预案,既保护公民不受暴力执法侵害,也保护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他说,同时,它不能取代城管,而应二者在日常各司其职,在应急状态下密切协作。
据悉,在淮安、保定等地,该协作机制已经以不同方式实现。一种是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领导职务,一种是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队等专门机构。
“‘城管警察’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应有办案权。”罗亚蒙最后强调,而且“城管警察”不可选择性执法,“如果只着眼于打击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沦为城管暴力执法有恃无恐的靠山。这点务必高度警惕。”